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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的職權

委員會具有下列權限:

  1. 制定、核准並命令公佈委員會內部規章及實習規章;
  2. 審查實習申請人和登記申請人的學歷;
  3. 對參加實習的申請、登記的申請及註銷登記作出議決;
  4. 組織認可考試;
  5. 發出專業證明;
  6. 統籌持續進修及實習期內的相關培訓工作;
  7. 認可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其他實體舉辦的持續進修活動;
  8. 促進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同類機構訂立協議;
  9. 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