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此:首页 > 最新消息
字体调整 

最新消息

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现正接受实习申请

日期: 2016-06-30

按照第1/2015号法律《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的资格制度》规定,凡不适用于登记的过渡制度而欲申请资格认可和登记之私营部门的专业人士,必须在完成实习及认可考试合格后,方可于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申请办理登记。

实习得以全职或非全职方式进行。如属全职实习,实习期最短为两年;如属非全职实习,实习期最短为五年,而有关总时数最少为三千二百小时;实习时数每年不得少于六百四十小时或多于一千六百小时。

如有意参加实习,可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实习自申请人获悉其参加实习的申请获批准之日起开始。而实习须在一名相关专业范畴的已登记导师指导下,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建筑、城市规划或工程的事务所,又或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公司为之。实习员须填写由委员会提供的实习纪录册,以便跟进其实习进度。实习期结束后,实习员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所担任职务的详细报告,尤须列明曾协助或执行的工作,另外导师同时须就实习员的表现撰写意见,并将之送交委员会,以决定是否录取实习员参加认可考试。

申请参加实习,应附同下列文件:
(一)填妥由委员会提供的《参加实习申请表》(CA04表格);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影印本,并出示其正本;
(三)取得第1/2015号法律《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的资格制度》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证明文件影印本,以及详列学科和有关成绩的学歷证明影印本,并出示其正本;
(四)提供实习场地的实体接纳声明;
(五)实习导师接纳声明;
(六)实习及持续进修委员会认为对妥善审议申请属必要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七)申请参加实习须缴付费用澳门币三百元正。

有关实习详情可参阅《实习规章》,而已登记的导师名单将陆续于委员会网页公佈。相关表格《参加实习申请表》CA04亦可于委员会网站 (www.caeu.gov.mo)下载。

如希望进一步了解详情,可透过电话:85903800、电邮:info@caeu.gov.mo 或传真:28524144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