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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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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第1/2015号法律《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的资格制度》生效之日仍未註册或註册未满一年的技术员,应根据该法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註册或註册续期前参加土地工务局举办的特别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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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培训可延伸至其余已註册技术员,有关培训时数可视作持续进修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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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订日期: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