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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設立下列專責委員會:

(一) 登記委員會
具有下列職權,但不影響在有關適用法規中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1. 審查登記申請人的學歷及適當資格;
2. 組織認可考試;
3. 編寫不同專業範疇的筆試試題;
4. 評核申請人的技術知識;
5. 對登記的申請作出決議;
6. 發出專業證明;
7. 對註銷登記作出決議;
8. 就全會交予的事宜作評估、研究及發表意見;
9. 執行由主席指派及委員會內部規章所定的其他職務。
 

(二) 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
具有下列職權,但不影響在有關適用法規中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1. 對登記為實習導師的申請作出決議;
2. 審查實習申請人的學歷;
3. 對參加實習的申請作出決議;
4. 按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對豁免實習的申請作出決議,以及對是否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資格作出決議;
5. 統籌持續進修及實習期內的相關培訓工作;
6. 對實習員完成實習後是否獲錄取參加考試作出決議;
7. 對實習及持續進修制度作整體評估;
8. 認可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實體舉辦的持續進修活動;
9. 就全會交予的事宜作評估、研究及發表意見;
10. 執行由主席指派及委員會內部規章所定的其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