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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凡申請認可和登記之人士,倘不屬於第六十六條所指狀況者,在提出申請前必須先完成實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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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分為全職實習及非全職實習。全職實習的實習期最短為兩年,非全職實習的實習期最短為五年,實習內容包括實踐及理論兩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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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實習,須在一名相關專業範疇的建築師、城市規劃師或工程師指導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建築、城市規劃或工程的事務所,又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公司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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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須具備將於該處進行實習的實體的接納聲明及導師的接納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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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應隸屬於將提供實習場地的實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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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自申請人獲悉其參加實習的申請被批准之日起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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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結束,實習員須向委員會提交一份關於所擔任職務的詳細報告,尤須列明曾協助或執行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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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同時須就實習員的表現撰寫意見,並將之送交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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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審議以上兩款所指的文件,並對是否錄取實習員參加考試作出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