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認可和登記的規定及程序以及組成參加實習和登記的申請的必要文件,由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訂定。 符合過渡規定的說明: 二、具有指定學位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如在第1/2015號法律公佈之日已從事都市建築或城市規劃範疇的相關職務,只要在該法律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向委員會申請登記,則免除實習及參加認可考試。 備註:過渡規定期限已於2017年6月30日屆滿 屬一般狀況的說明:
二、具有指定學位並至少連續三年從事都市建築或城市規劃範疇職務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可透過委員會的決議豁免實習,但須取得認可考試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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