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設立下列專責委員會:
(一) 登記委員會
具有下列職權,但不影響在有關適用法規中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1. | 審查登記申請人的學歷及適當資格; |
2. | 組織認可考試; |
3. | 編寫不同專業範疇的筆試試題; |
4. | 評核申請人的技術知識; |
5. | 對登記的申請作出決議; |
6. | 發出專業證明; |
7. | 對註銷登記作出決議; |
8. | 就全會交予的事宜作評估、研究及發表意見; |
9. | 執行由主席指派及委員會內部規章所定的其他職務。 |
(二) 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
具有下列職權,但不影響在有關適用法規中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1. | 對登記為實習導師的申請作出決議; |
2. | 審查實習申請人的學歷; |
3. | 對參加實習的申請作出決議; |
4. | 按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對豁免實習的申請作出決議,以及對是否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資格作出決議; |
5. | 統籌持續進修及實習期內的相關培訓工作; |
6. | 對實習員完成實習後是否獲錄取參加考試作出決議; |
7. | 對實習及持續進修制度作整體評估; |
8. | 認可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實體舉辦的持續進修活動; |
9. | 就全會交予的事宜作評估、研究及發表意見; |
10. | 執行由主席指派及委員會內部規章所定的其他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