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根據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凡不屬於第六十六條所指狀況而欲申請認可和登記之人士必須先完成實習,而實習期間實習員須在合資格的實習導師指導下進行實習。 |
» | 導師應為在土地工務局有效註冊的建築師、景觀建築師、土木工程師、消防工程師、電機工程師、機電工程師、機械工程師、化學工程師、工業工程師或燃料工程師,又或為在委員會登記的城市規劃師、環境工程師或交通工程師,並須以簡歷證明其具備至少五年相關專業範疇的實務經驗。 |
» | 導師不得同時指導多於三名實習員。 |
» | 導師應隸屬於將提供實習場地的實體。 |
» | 委員會將在網頁內公佈已登記導師的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