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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結合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1) |
在該法律生效當日未註冊,但於2015年1月5日已從事都市建築或城市規劃範疇相關職務的技術員; |
2) |
於2015年1月5日已註冊,但至該法律生效當日註冊未滿一年的技術員; |
3) |
於2015年1月6日或之後按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的規定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人士,但於2015年1月5日已從事都市建築或城市規劃範疇相關職務的技術員。 |
以上人士應在註冊續期前參與由土地工務局舉辦的特別培訓活動。特別培訓可擴展至其餘已註冊的技術員,其時數可視作持續進修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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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生效後的首次續期之外,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技術員須參與持續進修活動方可申請註冊續期。規定亦適用於曾中止註冊,因應其申請註銷註冊或註冊失效,而取消中止或重新申請註冊的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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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註冊技術員須每兩年參與總時數不少於50小時的持續進修活動。持續進修活動其中一部分為技術員所屬範疇的專業內容,其時數不得少於25小時,而另一部分為多範疇內容的補充進修,當中尤其包括工程管理和監察、法律、環境、財務管理、電子資訊或職業安全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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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培訓或持續進修活動可由公共及私人實體舉辦,委員會將適時公佈已獲認可的活動名單及報讀資訊並上載至委員會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