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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進修活動指引

2016/11/16
  上載日期:2016/11/16

持續進修的概念
持續進修,是指工程師及建築師取得和發展適合其執行專業職務以及提高其專業、個人質素的能力及才幹,並更新從事職業所取得的知識的過程。


持續進修的一般規定
已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工程師及建築師,應為註冊續期而每兩年參與總時數不少於五十小時的持續進修活動。
持續進修活動其中一部分為工程師及建築師所屬範疇的專業內容,其時數不得少於二十五小時,而另一部分為多範疇內容的補充進修,當中尤其包括工程管理和監察、法律、環境、財務管理、電子資訊或職業安全的內容。
工程師及建築師,如參與非所屬範疇專業內容的持續進修活動,則有關培訓活動的時數,僅可納入多範疇內容的補充進修部份。
持續進修活動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進行,但該等活動須獲得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認可。


培訓實體
除委員會外,公共及私人實體,尤指高等教育機構、專業團體、職業培訓公司或其他外地同類實體,亦可舉辦培訓活動。上述實體舉辦的培訓活動,須經委員會認可。


持續進修活動的形式
修讀培訓課程以及參加講座、研討會或工作坊,均視為持續進修活動。對於具有適當的導覧人員及培訓目標的參觀活動,則可視為工作坊。


持續進修活動出席證明
證明參加培訓活動,須以培訓實體發出載有活動期間的出席證明為之。
培訓實體須按工程師及建築師的出席率,於各進修活動結束時發出證明,其內應載有出席時數及倘有的所得成績。
在欠缺出席證明的情況下,工程師及建築師所參與的相關培訓時數並不計入持續進修活動。
對於培訓員或講者,如能出示由培訓實體發出載有出席時數的出席證明,相關時數亦可計入持續進修活動。


擔任導師的職務對持續進修時數之計算
擔任導師的職務亦可計入持續進修時數,其計算方式如下:

 

持續進修活動的認可及相關培訓活動計劃
培訓實體、工程師或建築師,在持續進修活動舉行之前或之後,可向委員會申請認可有關活動並提交培訓活動計劃。
為認可的效力,委員會按有關計劃內容的科學、技術水平評估持續進修活動。
培訓活動計劃,尤應包括關於培訓員或講者的學歷及專業經驗、培訓活動的對象、舉行日期及地點、培訓總時數以及培訓活動流程的資料。
申請認可的持續進修活動須以提升工程師或建築師的專業水平為目標,換言之,以非工程師或建築師為培訓對象的持續進修活動,均不獲認可。


持續進修活動認可的時數上限
持續進修活動,包括培訓課程、講座、研討會或工作坊,按舉辦活動的時段可獲認可的時數上限分別為:

上述的認可時數上限,不包括由高等教育機構開辦的學位後進修課程、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課程。


公佈持續進修活動的名單
委員會將獲認可的持續進修活動的名單,連同關於培訓實體、參加條件及活動時數的其他資料公佈於委員會的網頁(www.caeu.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