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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的职权

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1. 制定、核准并命令公佈委员会内部规章及实习规章;
  2. 审查实习申请人和登记申请人的学歷;
  3. 对参加实习的申请、登记的申请及註销登记作出议决;
  4. 组织认可考试;
  5. 发出专业证明;
  6. 统筹持续进修及实习期内的相关培训工作;
  7. 认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其他实体举办的持续进修活动;
  8. 促进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同类机构订立协议;
  9. 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