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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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员会

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下称 “委员会”)是根据第1/2015号法律《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的资格制度》设立,委员会为公共行政当局的合议机关,旨在对拥有建筑学、景观建筑学、城市规划学、土木工程学、消防工程学、环境工程学、电机工程学、机电工程学、机械工程学、化学工程学、工业工程学、燃料工程学及交通工程学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的人士进行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的资格认可和登记。

委员会是由公共行政当局的代表以及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私营部门的专业人士构成。委员会由十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七名为公共行政当局的代表,其余六名为私营部门的专业人士。主席及副主席分别从公共行政当局代表及属私营部门专业人士的成员中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委任。属私营部门的成员应具有都市建筑或城市规划范畴的适当经验,且为该等范畴公认杰出及具备适当资格的专业人士。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