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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结合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1) |
在该法律生效当日未註册,但于2015年1月5日已从事都市建筑或城市规划范畴相关职务的技术员; |
2) |
于2015年1月5日已註册,但至该法律生效当日註册未满一年的技术员; |
3) |
于2015年1月6日或之后按第79/85/M号法令<<都市建筑总章程>>的规定在土地工务局註册的人士,但于2015年1月5日已从事都市建筑或城市规划范畴相关职务的技术员。 |
以上人士应在註册续期前参与由土地工务局举办的特别培训活动。特别培训可扩展至其余已註册的技术员,其时数可视作持续进修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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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生效后的首次续期之外,已在土地工务局註册的技术员须参与持续进修活动方可申请註册续期。规定亦适用于曾中止註册,因应其申请註销註册或註册失效,而取消中止或重新申请註册的技术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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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註册技术员须每两年参与总时数不少于50小时的持续进修活动。持续进修活动其中一部分为技术员所属范畴的专业内容,其时数不得少于25小时,而另一部分为多范畴内容的补充进修,当中尤其包括工程管理和监察、法律、环境、财务管理、电子资讯或职业安全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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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培训或持续进修活动可由公共及私人实体举办,委员会将适时公佈已获认可的活动名单及报读资讯并上载至委员会网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