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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格认可和登记的规定及程序

资格认可和登记的规定及程序以及组成参加实习和登记的申请的必要文件,由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资格制度的施行细则订定。

符合过渡规定的说明:
一、具有指定学位的私营部门的专业人士,如在第1/2015号法律公佈之日已在土地工务局註册或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都市建筑或城市规划范畴的相关职务,只要在该法律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委员会申请登记,则免除实习及参加认可考试。

二、具有指定学位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如在第1/2015号法律公佈之日已从事都市建筑或城市规划范畴的相关职务,只要在该法律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委员会申请登记,则免除实习及参加认可考试。

备註:过渡规定期限已于2017年6月30日届满

属一般状况的说明:

一、具有指定学位且符合下列要件的人士,可申请办理资格认可登记:
(一) 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二) 完成实习;
(三) 认可考试成绩及格。

二、具有指定学位并至少连续三年从事都市建筑或城市规划范畴职务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可透过委员会的决议豁免实习,但须取得认可考试成绩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