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根据第1/2015号法律《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的资格制度》,凡不属于第六十六条所指状况而欲申请认可和登记之人士必须先完成实习,而实习期间实习员须在合资格的实习导师指导下进行实习。 |
» | 导师应为在土地工务局有效註册的建筑师、景观建筑师、土木工程师、消防工程师、电机工程师、机电工程师、机械工程师、化学工程师、工业工程师或燃料工程师,又或为在委员会登记的城市规划师、环境工程师或交通工程师,并须以简歷证明其具备至少五年相关专业范畴的实务经验。 |
» | 导师不得同时指导多于三名实习员。 |
» | 导师应隶属于将提供实习场地的实体。 |
» | 委员会将在网页内公佈已登记导师的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