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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格认可实习

» 根据第1/2015号法律《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的资格制度》,凡申请认可和登记之人士,倘不属于第六十六条所指状况者,在提出申请前必须先完成实习。
» 实习分为全职实习及非全职实习。全职实习的实习期最短为两年,非全职实习的实习期最短为五年,实习内容包括实践及理论两部份。
» 进行实习,须在一名相关专业范畴的建筑师、城市规划师或工程师指导下,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建筑、城市规划或工程的事务所,又或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公司为之。
» 申请者须具备将于该处进行实习的实体的接纳声明及导师的接纳声明。
» 导师应隶属于将提供实习场地的实体。
» 实习自申请人获悉其参加实习的申请被批准之日起开始。
» 实习期结束,实习员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所担任职务的详细报告,尤须列明曾协助或执行的工作。
» 导师同时须就实习员的表现撰写意见,并将之送交委员会。
» 实习及持续进修委员会审议以上两款所指的文件,并对是否录取实习员参加考试作出决议。

 

圖片關鍵詞

《提交实习报告表》 CA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