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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员于实习期间须注意的事项

日期: 2016-08-12

  申请人须遵从第1/2015号法律、第12/2015号行政法规及实习规章的适用规定。
实习自申请人获悉其参加实习的申请获批准之日起开始。
实习得以全职或非全职方式进行。如属全职实习,实习期最短为两年;如属非全职实习,实习期最短为五年,而有关总时数最少为三千二百小时。实习时数每年不得少于六百四十小时或多于一千六百小时。
实习须在一名相关专业范畴的已在委员会登记成为实习导师的人士指导下进行,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建筑、城市规划或工程的事务所,又或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公司内进行实习。
实习包括实践部分及理论部分。理论部分包括参加强制性及任意性培训活动,并应于实践部分的期间完成,培训活动的时数最少为五十小时。当中有关职业道德及其题目与实习员的专业范畴相关的培训活动皆属强制性培训活动,而强制性培训活动的时数不得少于二十五小时。

实习员在实习期间可以递交具理由说明的申请书要求委员会批准更换实体或导师,但须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有关申请应附同一份由原导师就实习员的表现作出评核的报告、以及提供更换后的实习场地的实体接纳声明和实习导师接纳声明文件。
另外,导师及实习员须将中断实习超过六十日的一切情况通知委员会,而就上述情况委员会可决定延长实习期。

实习员于实习期结束后须向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委员会会就所提交之文件作审批,以决定是否录取实习员参加认可考试。文件包括《提交实习报告表》,并附同《实习纪录册》(于实习期内纪录实习进度)、《实习报告》及《实习导师意见书》。

有关详情规定可参阅《实习规章》,《实习纪录册》表格可于委员会网站 (www.caeu.gov.mo)下载。

註:《提交实习报告表》、《实习纪录册》、《实习报告》及《实习导师意见书》等表格将适时上载至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