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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所定要求的利害關係人可向委員會申請登記成為導師,該申請須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審批,批准後方可指導實習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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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員會將在網頁內公佈已登記導師的名單。 |
» | 申請人須遵從第1/2015號法律、第12/2015號行政法規及實習規章的適用規定。 |
» | 實習自申請人獲悉其參加實習的申請獲批准之日起開始。 |
» | 實習得以全職或非全職方式進行。如屬全職實習,實習期最短為兩年;如屬非全職實習,實習期最短為五年,而有關總時數最少為三千二百小時。實習時數每年不得少於六百四十小時或多於一千六百小時。 |
» | 實習須在一名相關專業範疇的已在委員會登記成為實習導師的人士指導下進行,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建築、城市規劃或工程的事務所,又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公司內進行實習。 |
» | 實習包括實踐部分及理論部分。理論部分包括參加強制性及任意性培訓活動,並應於實踐部分的期間完成,培訓活動的時數最少為五十小時。當中有關職業道德及其題目與實習員的專業範疇相關的培訓活動皆屬強制性培訓活動,而強制性培訓活動的時數不得少於二十五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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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員在實習期間可以遞交具理由說明的申請書要求委員會批准更換實體或導師,但須向委員會提交申請,有關申請應附同一份由原導師就實習員的表現作出評核的報告、以及提供更換後的實習場地的實體接納聲明和實習導師接納聲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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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習員於實習期結束後須向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委員會會就所提交之文件作審批,以決定是否錄取實習員參加認可考試。文件包括《提交實習報告表》,並附同《實習紀錄冊》(於實習期內紀錄實習進度)、《實習報告》及《實習導師意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