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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僅擬執行計劃編製、工程指導或工程監察職務者,方可在土地工務局註冊。註冊有效期於註冊翌年年底屆滿。
» 因城市規劃學範疇、環境工程學範疇及交通工程學範疇的實務工作不涉及本法律所指的計劃編製、工程指導或工程監察職務,所以無須註冊。

 

» 資格認可及註冊制度是屬於自願性質,但本法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持有資格認可專業證明者方可使用第二條一款(一)項所指的專業範疇的工程師的職銜。所有擬執行計劃編製、工程指導或工程監察職務者,必須取得資格認可方可在土地工務局註冊。

 

» 按本法律第十一條規定,具有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所指學位且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人士,可申請參加實習。完成實習且認可考試成績及格者,方可申請辦理資格認可和登記。
» 實習旨在進行職前訓練,不僅涉及將在學校教育取得的知識與實際應用的經驗相結合,尚包括認識在道德、法律、經濟、環境、安全及一般管理等從事職業方面的限制約束。實習包括全職實習,實習期最短為兩年;非全職實習,實習期最短為五年。
» 參加實習的申請須附同下列文件,並由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作出決議。實習自申請人獲悉其參加實習的申請被批准日起開始。如委員會認為申請人不具備從事相關職業應有的適當學歷,可不予其參加實習。
•    填妥由委員會提供的表格,表格可於委員會網頁下載;
•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    學位之證書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    學位之成績表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    學位之課程大綱或簡介;
•    附件一:提供實習場地的實體接納聲明;
•    附件二:實習導師接納聲明。

 

» 資格認可經審查後均獲發專業證明,屬永久性有效而無須再申請續期,但按法律第十五條所指情況除外。
» 註冊的有效期於註冊翌年年底屆滿,續期取決於維持以下所指要件,且針對技術員方面,亦取決於根據第二十條的規定參與持續進修活動。
屬下列者,可向土地工務局申請註冊:
•    私營部門的技術員;
•    至少聘有一名已註冊技術員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有常設代表處,且其所營事業包括從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計劃編製、工程指導或工程監察職務的業務,並至少聘有一名已註冊技術員的公司。

 

» 根據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結合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1)    在該法律生效當日未註冊,但於2015年1月5日已從事都市建築或城市規劃範疇相關職務的技術員;
2)    於2015年1月5日已註冊,但至該法律生效當日註冊未滿一年的技術員;
3)    於2015年1月6日或之後按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的規定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人士,但於2015年1月5日已從事都市建築或城市規劃範疇相關職務的技術員。
以上人士應在註冊續期前參與由土地工務局舉辦的特別培訓活動。特別培訓可擴展至其餘已註冊的技術員,其時數可視作持續進修時數。
» 除法律生效後的首次續期之外,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技術員須參與持續進修活動方可申請註冊續期。規定亦適用於曾中止註冊,因應其申請註銷註冊或註冊失效,而取消中止或重新申請註冊的技術員。
» 已註冊技術員須每兩年參與總時數不少於50小時的持續進修活動。持續進修活動其中一部分為技術員所屬範疇的專業內容,其時數不得少於25小時,而另一部分為多範疇內容的補充進修,當中尤其包括工程管理和監察、法律、環境、財務管理、電子資訊或職業安全的內容。
» 特別培訓或持續進修活動可由公共及私人實體舉辦,委員會將適時公佈已獲認可的活動名單及報讀資訊並上載至委員會網頁。

 

» 以下人士於法律生效日(2015年7月1日)起兩年內提出申請方可免除實習和考試:
•    在法律公佈之日(2015年1月5日)已註冊者。
•    在法律公佈之日(2015年1月5日)已從事相關職務之私營部門專業人士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    在法律公佈之日(2015年1月5日)之後按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的規定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人士並在法律公佈之日(2015年1月5日)已從事相關職務。
» 具有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所指學位,並至少連續三年從事都市建築或城市規劃範疇職務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可透過委員會的決議豁免實習,但須取得認可考試成績及格。

 

» 委員會以大會專責委員會進行運作,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
» 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委員會由十三名委員組成,其中七名為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其餘六名為私營部門的專業人士。
» 主席及副主席分別從公共行政當局代表及屬私營部門專業人士的成員中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 屬私營部門的成員應具有都市建築或城市規劃範疇的適當經驗,且為該等範疇公認傑出及具備適當資格的專業人士。

 

» 專責委員會由委員會的委員構成,配套的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設立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登記委員會兩個專責委員會。
» 專責委員會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設立,並由該行政法規訂定其組成及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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